原标题: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莱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光电”)为主动把握笔记本电脑触控板(TouchPad)的市场机遇、满足增加配套产品供应、深化与笔记本电脑品牌客户长期合作关系的需要,根据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有关要求和授权,莱宝光电于2022年12月28日完成引入投资者增资及工商注册变更手续,莱宝光电由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变更为关联参股公司。为满足莱宝光电的日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预计2023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不存在关联董事,全体董事无需回避表决,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23年3月31日发布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企业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并发表相应的独立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登载于2023年3月31日的巨潮资讯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莱宝光电增资后,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2023年预计将租用位于光明区光源四路9号的公司光明工厂生产车间及办公场地并使用配套的信息化等服务,并将委托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一一莱宝科技(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莱宝”)代理销售(非买断式)部分客户的触控板(TouchPad)等产品,公司全资子公司一一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莱宝”)向莱宝光电购买生产用印刷线路板(PCBA)加工物料等商品。根据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做的合理预测,预计2023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发生关联交易的金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具体明细见下表所示:
备注:莱宝光电在2022年12月28日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前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公司之关联法人,2022年12月28日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成为公司之关联法人(参股公司),上表中的金额均为涉及关联交易的金额。
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容式触摸屏模组的生产与销售;触摸屏、平板显示器及相关电子科技类产品的研发技术与技术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股东情况: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莱宝光电的出资比例为30%、汇创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莱宝光电的出资比例为29%、蚌埠市星硕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莱宝光电的出资比例为29%、东莞鼎桥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对莱宝光电的出资比例为12%。
公司对莱宝光电的出资比例为30%,系莱宝光电第一大股东,公司副总经理刘建军先生担任莱宝光电董事长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6.3.3条之规定,莱宝光电系公司、香港莱宝、重庆莱宝的关联法人。
莱宝光电具有相关这类的产品的研发生产实力,产品的质量优良、客户资源丰富,具有经验比较丰富的生产经营团队。莱宝光电经营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能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具备较为充分的履约能力。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之间采购产品、委托销售产品及提供综合服务等交易是在双方日常业务过程中依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行情报价经双方协商确定。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的交易均以代理协议及合同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交易价格、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等。交易以市场化运作,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选择与关联方合作可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上述关联交易还将持续发生,并得到进一步保障。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符合市场规律,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体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深圳莱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光电”)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莱宝光电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求,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能够充分的利用关联双方的产业及资源优势,有利于资源优化整合,促进专业化管理,发挥协同效应,实现效率最大化。关联交易参考同类市场行情报价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情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之间预计发生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深圳莱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光电”)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莱宝光电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求,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能够充分的利用关联双方的产业及资源优势,有利于资源优化整合,促进专业化管理,发挥协同效应,实现效率最大化。关联交易参考同类市场行情报价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情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之间预计发生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无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的情况,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赞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莱宝光电2023年度预计发生总金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日常关联交易。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有关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做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属于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
1、根据财政部2021年12月30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2、根据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作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另外的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另外的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公司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的权利利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的权利利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的权利利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市价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若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做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无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3月29日,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一一《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已基本完工且募集资金投入已达承诺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赞同公司全资子公司一一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莱宝”)将上述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后净额)共计33,650,940.29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最终结算报告为准)。企业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对这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02号文核准,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7名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542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41,538,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99,702,212.00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3月4日全部到账,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3】第005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上述法律和法规和《管理办法》,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3-019),2013年6月,公司、重庆莱宝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另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截止2022年12月31日,三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合计为33,650,940.29元,具体存储情况如下表所示:
考虑到新型显示面板技术变化的行业背景,为稳妥推进新型显示面板的研发进程和达到项目预期的实施效果,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对研发项目投资进度延期调整至2020年12月31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对研发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做调整及投资进度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2022年12月31日,研发项目已累计支付各类合同款项29,875.70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金额为24,970.22万元),剩余部分进度款及尾款(初步预计金额为4,815.30万元,最终以实际金额为准)由项目实施单位一一重庆莱宝科技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已基本完工并已部分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募集资金24,970.22万元已全部投入完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结余0元。研发项目为研发性质,不产生直接效益。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已基本完工,研发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不含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后净额)0元,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33,767,876.48元,募集资金专户手续费支出116,936.19元,募集资金专户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后的净额)为33,650,940.29元。
鉴于上述研发项目已基本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募集资金已按照计划使用完毕,公司拟将上述研发项目结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专户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后的净额)33,650,940.29元(具体金额以最终结算报告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此外,鉴于公司广泛征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结项,募集资金已按照计划使用完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拟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
公司本次将研发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结余金额和利息收入之和扣减手续费后的净额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公司主要营业业务稳健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符合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有关规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一一《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企业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已基本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募集资金已按照计划使用完毕,董事会同意对该项目结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同意将募集资金专户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后的净额)33,650,940.29元(具体金额以最终结算报告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这次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并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相应的募集资金账户销户相关手续。该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已基本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募集资金已按照计划使用完毕,我们同意对该项目结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同意将募集资金专户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后的净额)33,650,940.29元(具体金额以最终结算报告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已基本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募集资金已按照计划使用完毕,我们同意对该项目结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同意将募集资金专户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后的净额)33,650,940.29元(具体金额以最终结算报告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莱宝高科本次对《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共计33,650,940.29元(具体金额以最终结算报告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该事项应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综上,海通证券对莱宝高科本次对《新型显示面板研发试验中心项目》募投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共计33,650,940.29元(具体金额以最终结算报告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便于广大投资者进一步进一步探索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经营情况,公司将于2023年4月12日下午3:00-5:00举办2022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具体安排如下:
(三)参会方式:投资的人可登录“全景·路演”()参与本次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臧卫东先生、总经理李绍宗先生、董事会秘书王行村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梁新辉先生、独立董事袁振超先生。
为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提升公司和投入资金的人之间的交流效率和针对性,公司提前向投资者征集关注的问题。敬请投资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将关注的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董事会办公室专用邮箱:或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留言提问,也可以在活动交流期间进行互动提问。公司将对投入资产的人普遍关注的问题予以相应回复。